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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防护用品的其他个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日夜奋战,广大防疫工作者不畏艰难、坚守岗位。为助力疫情防控,减轻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企业纳税压力,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公告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疫情防控税费政策及问答库”信息显示,为切实减轻疫情防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相关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须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此外,根据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其他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的、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项规定是一项受益面很广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免税优惠政策。笔者提示,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广泛而普遍,所有从单位取得用于预防新冠肺炎医药防护用品的纳税人皆可适用。
二、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四)对个人获得曾宪粹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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